石河子市三永建材有限公司诉徐某工伤保险待遇案 用人单位职工侵权造成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竞合问题的处理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三永建材车队

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新宝

董春芬

胡少丽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本案处理过程中的三种争议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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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终字第218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石河子市三永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永建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徐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三永建材车队安全员,现无业,住石河子市。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智慧,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焦红梅。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新宝;代理审判员:董春芬、胡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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