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诉鹤岗市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拆迁安置房屋;惩罚性赔偿;另行出售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十民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蓝文瑜

王金江

刘文胜

代理律师:

周睿

王江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引发的纠纷,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所规定的出卖人根本违约引起的惩罚性赔偿的两种情形,一种是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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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屯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60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3)兵十民终字第31号。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梁某,女,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睿,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岗市茂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00374-8,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昌南委3号。
法定代表人白逢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江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屯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新楠。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蓝文瑜;审判员:王金江、刘文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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