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102人诉海淀区东升乡政府、海淀区鹍鹏农工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拆迁安置与购置房屋的相互联系与区别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2062号
审结日期:
2006年11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范立莉 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用房协议是何性质的合同,该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根据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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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6)石民初字第40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2062号。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等102人,均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鹍鹏农工商公司(以下简称鹍鹏农工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小营村。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小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营村委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村。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升乡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阳光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号。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立莉;代理审判员:张鹏曲东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洁;审判员:薛卉段丽萍郝从宇;代理审判员:刘国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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