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诉王某等析产继承案 放弃继承权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53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郝从宇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刘某、刘某1、赵某上诉认为刘某已经放弃继承,白某不是继承人一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2003年7月12日,刘某2去世后,刘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放弃继承权,在家庭会议上刘某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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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55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53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白某,女,刘某之妻,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上诉人):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上诉人):刘某,王某之次子,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上诉人):刘某1,王某之长子,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上诉人):赵某,刘某1之妻,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肖昌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从宇;审判员:段丽萍王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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