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诉刘某2等交通事故案 民事 交通事故 接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潍坊坊子一诺法律服务所

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交初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王晓楠

殷玉岭

代理律师:

秦佃塔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涉及到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发生事实及成因的情况下,原告的证明标准问题,即原告举证证明到什么程度能让法官内心确信交通事故是双方事故而非单方事故。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能够证明被告驾驶的鲁GF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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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交初字第59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
委托代理人:张金滨,潍坊坊子一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2。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楠;审判员:殷玉岭
人民陪审员:郭艳霞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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