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李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案 诉权;民事调解书效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

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1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兴

余江中

石清荣

代理律师:

尹文刚

法官解说
针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就其主要损失已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调解解决,且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法原则,对受害人就其新产生费用后的另行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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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民初字第229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149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张朱法,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2。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禹会支公司)。
代表人:周某,公司经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闻某,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独任):代理审判员:马超。
二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兴;审判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13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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