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玉溪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解除权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诚丰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仟

方芳

周子钰

代理律师:

普学喜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保险人的解除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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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3)易民二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玉中民二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普学喜,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抚仙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XXXXXXX-5。
负责人郝洪伟,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速某,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燕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仟;代理审判员:方芳;代理审判员:周子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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