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阜康市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案 定金罚则;合同履行;预约合同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小平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并赔偿所付款项的利息损失9475元,而被告只同意返还原告交纳的定金和预付款项。通过审查双方的定金合同可以看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由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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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阜康市人民法院(2014)阜民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赵欢欢,系叶某之妻。
被告:阜康市昱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康市准格尔路272、274、276号。
法定代表人:吕新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福善,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朱小平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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