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诉淮南市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案 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
案由: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民一终字第4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戎 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礼道歉只适用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合同纠纷中,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否则权利人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来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邮政服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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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06)田民一初字第1082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民一终字第454号。
2.案由:邮寄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孟某,男,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
被告(被上诉人):淮南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华银萍。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戎;审判员:王雪霞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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