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06)田民一初字第1082号。
二审判决书: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淮民一终字第45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孟某,男,汉族,安徽省亳州市人,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
被告(被上诉人):淮南市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某,该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树桐,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华银萍。
二审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戎;审判员:王雪霞、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2004年6月22日,淮南市泉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原告爱人,居委会有其两封信。次日,原告爱人到居委会,看到两封人民法院寄来的特快专递邮件,一封是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15日邮寄的信件。原告便到公证处要求保全。公证员开信后发现一份判决书,时间已超过了上诉期。原告认为特快专递没有收到,导致自己无法行使抗辩权、上诉权,并由此承担了败诉的结果。这个结果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所造成的。原告为此多次找到被告单位领导,希望讨个说法。但是被告拒绝处理,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承担过错责任;2)在省级报刊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第一,对原告证据真实合法性质疑。原告唯一的证据是公证书,公证书副件信件封面系复印件,字迹含糊不清。被告处的信件收存联早已超出《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保存两年时间而销毁无处查对。而且,公证书申请人系刘某,不是收件人,当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她与原告孟某系夫妻关系。公证处在没有孟某授权的情况下,开启私人信件是违法的,其作为公证书没有合法依据,应为无效。
第二,原告诉请已超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邮政企业不负责赔偿。2004年4月交寄,到2006年6月23日原告起诉时已过两年,早已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理,邮政法应优于民法通则中关于时效的规定而适用。
第三,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应当自当事人签收后起算期限。判决书2004年4月寄出,公证处在2006年6月23日开启人民法院邮件后,只能视为收到判决书,上诉期限应从此时计算,原告的上诉权利未受到影响,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4年6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社区居委会一同志告知原告之妻刘某有两封信在居委会,次日刘某前往居委会取两封人民法院寄来的特快专递邮件,刘某见其中一封时间是2004年4月15日,即持特快专递邮件到淮南市公证处要求保全。2004年4月24日,淮南市公证处(2004)皖淮证民字第610号公证书对刘某提供的邮件、证人证言进行了公证,证明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邮寄的信件。该信件签收人是泉山艺术摄影社工作人员徐某,由徐某转交给安成镇泉山社区居委会妇女主任徐某1,两份邮件在公证处开启,其中一封是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寄到淮南市泉山刘庄(中铁四局三公司旁)转孟某收,内容为:“孟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货款1.85万元”。原告孟某以未及时收到特快专递邮件,导致无法行使诉讼抗辩权和上诉权,承担了败诉的结果,该结果是被告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令:(1)被告承担过错责任;(2)在省级报刊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淮南市公证处(2004)皖淮证民第610号公证书,证明双方存在邮政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淮南市邮政局未及时将邮件交付收件人。
3.一审判案理由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完全、方便的邮政服务。被告淮南市邮政局未能及时将特快专递交给原告本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承担过错责任,由于原告孟某未向本院提供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原告孟某主张被告淮南市邮政局在省级报刊上书面向原告孟某赔礼道歉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孟某对被告淮南市邮政局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判决在认定邮政局应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之上,又以上诉人未提供人身、财产损失证据为由驳回上诉人孟某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
(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
(2)上诉人一审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3)上诉人所举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局给孟某邮寄快件,孟某与淮南市邮政局系邮政服务关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应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收件人领取给据邮件,应当向相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并在相关单式上盖章或者签名。代收人受收件人委托,代收给据邮件时,应当交验收件人及代收人的有效证件,经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确认后,由代收人盖章或者签名接收。本案被上诉人淮南市邮政局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孟某的邮寄快件交付违反邮政服务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诉人孟某仅起诉要求淮南市邮政局在省级报刊上书面向其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本案上诉人孟某未举证证明,由于被上诉人淮南市邮政局的违约行为造成其人身权受到侵害,故上诉人孟某要求淮南市邮政局赔礼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孟某要求被上诉人淮南市邮政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本案被上诉人淮南市邮政局存有违约,故上诉人孟某的此要求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六)二审定案结论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解说
赔礼道歉只适用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在合同纠纷中,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否则权利人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来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邮政服务合同关系。淮南市邮政局未迅速、准确履行邮递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淮南市邮政局如果因未能迅速、准确将邮件交付,造成收件人孟某财产受到损害,孟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邮政部门赔偿损失;如果淮南市邮政局在邮递过程中对收件人孟某进行侮辱、诽谤等人格权方面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邮政部门则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且责任的范围原则上是其造成损害的范围。本案中孟某未提出也未提供其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证据,故其要求淮南市邮政局向其赔礼道歉的理由不能成立。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戎)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01 - 40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