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海安县中医院医疗侵权纠纷案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与推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省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

海安县中医院骨伤科

江苏南通海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3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长圣 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以下问题的正确把握:医院使用的髓固定钉断裂致患者损害时,患者是否可以按医疗侵权主张权利?医学会鉴定认定医疗行为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时,是否即能排除医院的赔偿责任?
1.医院为患者植入髓固定钉的行为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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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330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蒋某。
委托代理人:叶必俊、储呈怀,江苏省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安县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海安县中医院骨伤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德善江苏南通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圣;审判员:王维申陈和
6.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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