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范某1等法定继承案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28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冉毅 单位:
1.如何认定范某5、谢某、龙某所占遗留房产的份额
本案是典型的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的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父亲范某5与母亲谢某于1931年2月结婚后生育了范某7、范某,与龙某于1942年7月结婚后生育了范某6、范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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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02862号。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
法定代理人:高晓明,系原告范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虹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1、罗某、范某2、范某3。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远宽,系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
田某4的委托代理人:田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毅;代理审判员:徐毅强;人民陪审员:陈某5。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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