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诉王某4法定继承纠纷案 法定继承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12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绍海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承包方式有以下几个特点:确定每农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老少,人人有份,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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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1258号。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王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2,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3,女,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丽娜,宁波市骆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4,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吴绍海
6.审结时间:200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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