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卞某1等寻衅滋事案 (共同犯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4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田明芳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伴随着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逐年增多,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患者及其亲友殴打、辱骂、恐吓医务工作人员,损毁医院财物,影响甚至阻碍正常医疗秩序等,形成特殊的“医闹”类型刑事案件。本案就是一起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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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4)甬镇刑初字第152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233号。
2.案由:寻衅滋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永。
被告人:卞某,绰号“小黑”,男,1992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卞某1,绰号“雄燕”,男,1986年9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徐明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石惠强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8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杨晓鸣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男,1985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2013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沈伟峰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磊;人民陪审员:洪志远许建永。
二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培红;审判员:陈靖;代理审判员:潘效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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