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盗窃案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3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如玉 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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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刑初字第41号。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秦玲。
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宜昌市人。2011年9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永龙,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述红;人民陪审员:吕世金陈新贵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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