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大湖镇冲三村第六村民小组34户村民诉大湖元沙水电站损害赔偿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5)永民初字第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平 单位:
这是一起集团诉讼的损害赔偿案。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到原告诉请的被砂石堆积致无法耕种的农田是否赔偿以及原告方被淹农田是否赔偿问题。
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其关键在于查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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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1995)永民初字第175号。
2.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永安市大湖镇冲三村第六村民小组34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张某,男,195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永安市。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4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永安市。
诉讼代表人:颜某,男,196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永安市。
诉讼代表人:林某,男,194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永安市。
诉讼代理人:管昌庆永安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郑福才永安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大湖元沙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苏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赖某,永安市大湖镇供电站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青辉;审判员:林金表吴尤治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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