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侯某、邹某受贿、贪污、私藏枪支弹药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郑州铁路局

郑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

河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书画院办公室主任兼河南省书画院艺术开发部

河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郑铁中刑(一)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树德 单位:
该案在河南省和全国铁路系统影响较大,社会舆论也为之哗然。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则在认真负责、收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坚持依法独立办案,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以事实为据、以法律为准,罪依证定等诉讼原则,正确区分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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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1990)郑铁中刑(一)字第45号。
2.案由:潘某、侯某、邹某贪污、受贿、行贿、投机倒把、私藏枪支弹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潘某,男,58岁,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原郑州铁路局副局长。于1989年9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田伟郑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家森,郑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男,42岁,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原郑州铁路局旅行综合服务公司副经理。于1989年8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贵春河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长城,河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女,35岁,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原河南省书画院办公室主任兼河南省书画院艺术开发部经理。于1989年12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克文河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强,河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风舞;审判员:段承君赵广汉
6.审结时间:199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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