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梧州市造漆厂

正立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龙鱼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科

正立律师事务所

梧州市造漆厂涂料研究所

东中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刑经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卓贤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最大的焦点是行为人宣某授意包括行为人宣某1、宣某2在内的大批职工把造漆厂的3000多万元公款转移到龙鱼公司甚至是职工个人账户的行为法律应如何界定。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是贪污,一审判决认为是私分国有资产。一审判决后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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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梧刑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刑经终字第31号。
2.案由: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永钊、吴开武,代理检察员李海文、郑丹宇。
被告人:宣某,男,194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江都县,初中文化,干部(捕前系梧州市造漆厂厂长、梧州市龙鱼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梧州福龙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0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莫国胜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保定,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宣某1,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江都县,大专文化,工人(捕前系梧州市龙鱼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因本案于2000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宁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宣某2,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江都县,大专文化,干部(捕前系梧州市造漆厂涂料研究所所长、梧州龙鱼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梧州佳龙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本案于200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伦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香山;审判员:叶烽火吴卓贤。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家祥;审判员:江院清;代理审判员:何锡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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