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窝赃案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汝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

河南省汝州市律师事务所

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

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

梨园矿务局供销处

河南省汝州市律师事务所

原系梨园矿务局郭庄矿

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

梨园矿务局宣传部

河南省汝州市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8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贵堂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徐某受贿罪能不能成立。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收受的财物是合伙做生意所得。但认定徐某犯受贿罪不仅有范某的供词所证,证明范为讨好徐某,事先让有业务联系的单位为其筹款、筹物,具体筹款单位钱江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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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平法刑初字第4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豫刑二终字第250号判决书。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刑复字第187号裁定书。
2.案由:徐某等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贿、挪用公款、窝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永康,检察员王宜民、阎松林、刘龙海。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徐某,男,1937年7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原系汝州市人民政府市长。1990年12月13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1991年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贵方,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贵方,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律师。
郭振伟河南省汝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范某,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原系平顶山市煤炭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1991年4月19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教宽河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原系梨园矿务局供销处副处长。1991年4月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因本案撤销监视居住,1992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8月26日取保候审,1993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韩自敬河南省汝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孙某,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原系梨园矿务局郭庄矿工人。1991年4月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撤销监视居住,1993年9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当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石宝幸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徐某1,女,1969年11月3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系被告人徐某之女,原系梨园矿务局宣传部干部。1991年6月25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1992年1月24日取保候审,1993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振伟河南省汝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鹏举;审判员:韩付林;代理审判员:李光。
二审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柴自立;审判员:李璞荣;代理审判员:潘家玲。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陆恒;审判员:王玉琦;代理审判员:续文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4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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