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刑复字第1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邵建平 单位: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对于各犯罪人的行为定性是准确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罪在客观方面就是表现为非法地有偿买卖毒品的行为,包括零售和批发。在本案中,各犯罪人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筹...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南刑重字第44号。
二审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5)宁刑终字第5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5)刑复字第150号。
2.案由:周某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南地区检察分院。
被告人:周某,男,32岁,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农民。1991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33岁,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农民。
辩护人:马瑛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海某,男,45岁,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农民。
辩护人:宋建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1,男,28岁,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农民。
辩护人:杨金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2,男,32岁,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农民。
辩护人:吴照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7岁,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农民。
辩护人:马同银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3,男,39岁,回族,宁夏海原县人,农民。
被告人马某3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顺普;审判员:路旭山闫如明。
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建华;代理审判员:邵建平孟小平。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琦;审判员:丁振东;代理审判员:高跃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3月10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5年10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