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刑初字第19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长华。
被告人:孙某,男,29岁,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无业。1992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陶陈铁谷,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金发,上海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爱丽;人民陪审员:孙剑清、周善庆。
(二)诉辩主张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孙某于1991年11月至1992年9月,先后百余次至本市仁济、新华、瑞金、华山、大华、岳阳等医院与第九人民医院、黄浦区中心医院、卢湾区中心医院、纺织工业局第三医院,使用李民、赵敏、陈民等几十个化名自费就诊,将从医生处开得的处方笺付款后用“褪色灵”药水褪去原廉价药名,然后填上贵重药名或在处方笺空白处添加贵重药名,从上述各医院骗得氟嗪酸、都可喜、洛赛克等各类药品,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后被告人将所骗药品销售给他人,得赃款1.7万余元。1992年9月27日,被告人孙某在仁济医院再次行骗时被当场扭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2.被告人孙某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编号为79、82、110、112、47、88的六张处方笺不是自己所写。其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在案发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及赃款已基本退清等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孙某于1991年11月至1992年9月,先后多次化名至本市10家医院自费就诊,在取得医生开具的廉价药物处方笺后,去收款处付款,并让在处方笺上盖讫收款章,然后用“褪色灵”药水褪去处方笺上的药名,再填上贵重药品或在处方笺空白处添加贵重药名,先后从医院骗得氟嗪酸、都可喜、洛赛克等各类药品。被告人在仁济医院涂改处方笺53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1.38万余元;在新华医院涂改处方笺19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5067.12元;在瑞金医院涂改处方笺8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1626.6元;在华山医院涂改处方笺7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1928元;在大华医院涂改处方笺6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629.85元;在岳阳医院涂改处方笺3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642元;在第九人民医院涂改处方笺12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2827.6元;在黄浦区中心医院涂改处方笺1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103.6元;在卢湾区中心医院涂改处方笺2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592元;在纺织工业局第三医院涂改处方笺2张,骗得药品价值人民币406元。被告人共涂改处方笺113张,骗得各类贵重药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被告人将骗得的药品销售给他人。1992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孙某至本市仁济医院再次行骗时被当场扭获。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缴了大部分赃款,并已发还被骗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金某、丁某关于被告人在仁济医院行骗而被当场扭获的证言。
2.各被骗医院出具的药品被骗情况及价格证明。
3.被查获的书证,即被告人涂改伪造的113张处方笺。
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113张处方笺上的“氟嗪酸、洛赛克、都可喜”等系消褪后书写、添加的字迹是孙某所写的笔迹鉴定结论。
(四)判案理由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
1.被告人孙某采用伪造医院处方笺的手段,骗取大量药品占为己有后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构成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2.被告人孙某辩称有6张处方笺不是自己所写,但根据鉴定结论证实113张处方笺上书写、添加的字迹均是孙某书写,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孙某虽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其在归案后,又交代了在本市其他各家医院诈骗犯罪的事实,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又帮助退缴了大部分赃款,故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六)解说
我国现行的医疗费用制度采取自费、劳保、公费三种形式。自费,即医药费用全部都由个人自理。个人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笺,缴付全部医药费,医院方加盖收款专用章后,便可向药房领取药品。本案中,孙某缴付了处方笺上廉价药物的医药费,取得医院方加盖的收款专用章后,便采取用褪色灵药水褪去处方笺上廉价药名,填上贵重药名等手段,骗取医院大量贵重药品。其诈骗行为以涂改单据为手段。司法实践中,涂改单据一般都是涂改提货单、收款单等,而象本案涂改医院处方笺取得贵重药品的诈骗手段并不多见,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孙某自1991年11月至1992年9月,先后至本市10家医院,涂改、伪造处方笺100余张,骗取大量贵重药品,总计价值2.7万余元。我国刑法对诈骗罪处罚依诈骗财产数额大小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三个量刑档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解释和规定:诈骗5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1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案行为人诈骗2.7万余元人民币,数额巨大,故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对其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在决定对行为人的刑罚时,既考虑了其诈骗犯罪的数额,又充分注意到行为人归案后坦白悔罪态度和退赃情况,最后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这一量刑是恰当的。
(罗爱丽)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315 - 31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