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案由: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外经国际劳务公司闸北分公司二部

上海市三联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7)黄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3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钱光文 单位: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属破坏国家国边境秩序犯罪的一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秩序的管理制度。国家对国边境依法实施管理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这不仅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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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7)黄刑初字第52号。
2.案由:汪某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丛萍。
被告人:汪某,女,37岁,汉族,江苏省江宁县人,原系上海外经国际劳务公司闸北分公司二部承包人。1996年5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袁克强上海市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光文;人民陪审员:孙剑清周善庆
6.审结时间:19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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