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 售前混淆的认定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5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芮松艳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售前混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售前混淆是指在商品或服务提供之前对消费者造成的混淆。这种混淆的特点在于,虽然在该商品或服务提供之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在实际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过程中,消费者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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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269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力森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大街151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上诉人):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百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女,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一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齐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坚;人民陪审员:刘民张建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宁勃殷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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