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长沙交通学院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

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

广东五邑大学数理系

长沙政治学院法律顾问处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1997)天民初字第3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肖和华 单位:
本案的争执焦点包括两个大的方面。首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学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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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1997)天民初字第367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
原告:周某,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刘某,长沙铁道学院数力系副教授。
原告:俞某,广东五邑大学数理系讲师。
诉讼代理人:郑国梁,长沙政治学院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长沙交通学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李某,该院自考分院副院长。
第三人:长沙交通学院自考分院。
负责人:赵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1,该分院副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迎礼;审判员:文蕾任红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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