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第二生产资料总公司诉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磷肥厂购销合同不能交货案 不安抗辩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1998)大经初字第28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金相保 单位:
本案是一起适用不安抗辩制度处理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认识不安抗辩制度。处理本案时,我国新《合同法》尚未公布,《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没有关于不安抗辩制度的规定。对不安抗辩制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1998)大经初字第288号。
2.案由:购销合同不能交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盐城市第二生产资料总公司(下称生资公司)。
法定代表人:印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玲盐城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磷肥厂(下称磷肥厂)。
负责人:谢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厂销售处权益交涉员。
被告: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继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金相保
6.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