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涟源市公安局不许可律师会见在押刑事被告人案
案由:
私放在押人员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娄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受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依据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娄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许可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52年9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真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住湖南省娄底地区。
被告: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席至光;审判员姜毅曹青松
6.审结时间:1998年6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