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23户集资建房户诉江华县建设委员会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行终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海平 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因此,江华县人民政府有权编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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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8)华行初字第6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永中行终字第42号。
2.案由: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江华县)百纺公司何某等23户集资建房户。
诉讼代表人:何某,男,65岁,住江华。
诉讼代表人:颜某,男,住江华。
一审委托代理人:何某1,住江华。
被告(被上诉人):江华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华建委)。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委员会副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委员会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端生;审判员陈正李素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治生;审判员朱海平唐小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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