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新田县烟草专卖局没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新田县烟草专卖局

湖南省零陵地区烟草专卖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5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汪云星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没收原告全部卷烟的行为是否合法。要证明这一行为是否合法,以下两点至为关键:
1.原告与其姐夫黎某是否形成了委托与被委托关系?黎某在收下姜某送来的9箱“新田”牌卷烟吋,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姜某出具了欠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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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1992)行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没收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40岁,湖南省新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新田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龙某,男,27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省新田县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袁某,湖南省新田县烟草专卖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吕建国,男,湖南省零陵地区烟草专卖局兼职律师;谢某,男,28岁,汉族,湖南省新田县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和平;代理审判员:蒋贤荣谢登高。
二审法院:湖南省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崇和:代理审判员:汪云星唐小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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