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案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终字第3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明 单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法应当从重惩处。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均对五犯罪人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作了准确的定性,认定蒋某、陆某、张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石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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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4)玄刑初字第14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刑终字第307号。
2.案由:蒋某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庆敏。
被告人:蒋某,男,48岁,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工人。199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洪其芳江苏省南京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石某,男,43岁,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工人。1994年4月22日因本案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晓陵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陆某,男,34岁,汉族,江苏省武进县人,工人。199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银生江苏省南京市金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47岁,汉族,工人。1994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庆法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51岁,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工人。1994年5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建明江苏省经济科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金春;人民陪审员:朱新农范忠贵。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巧云;代理审判员:赵文涛韦章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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