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781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民二终字第655号。
3.诉诉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祝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钢丝绳厂工人。
被告(上诉人):天津市三庆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庆房地产中心”)。
法定代理人: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1,该中心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胡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津民。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制宪;审判员:陈文生、金文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2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祝某诉称:原告于1999年1月18日将自己所有的雄狮牌125摩托车存放被告经营管理的物业小区内,被告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存车费。1999年3月17日该物业小区存车棚着火,将原告存入的摩托车烧坏并报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直接经济损失9982元,交通补助及其他损失500元。
2.被告三庆房地产中心辩称:原告并非被告管理小区的住户,原告每周六、周日来管理小区看望其岳母,其岳母出面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每周六、周日将摩托车存放在被告管理的物业小区内,一季度费用10元予以收缴。1999年3月17日,原告在未征得被告为其安排车位的情况下将摩托车擅自存放在小区无人看管的车棚内,其车被意外火灾烧毁。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存车,故发生事故的后果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祝某于1998年12月7日以9200元购得雄狮牌XS125型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为98110113),该车牌照号为冀JXXXX5。1999年1月18日,三庆房地产中心收取了祝某之妻代为交纳的1999年度第一季度摩托车存车费10元,同意祝某将车存放在由其经营管理的天津市河东区泰兴路近营里住宅小区内。1999年3月17日凌晨3∶40左右,祝某存放摩托车的无人看管车棚失火,将祝某所有雄狮牌XS125型摩托车烧毁。该摩托车经生产厂家鉴定属整车报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购买摩托车发票。
2.摩托车生产厂家的证明。
3.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
4.被告收取原告之妻交纳的存车费收据。
5.双方当事人陈述。
(四)一审判案理由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庆房地产中心与祝某之间存在一种保管的法律关系。三庆房地产中心经有关部门审核具备物业管理资质,其经营范围中包括物业管理的内容,因此具备从事物业管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庆房地产中心收取了祝某之妻代祝某交纳的存车费,并已实际履行了为祝某存车的义务,证明双方已就合同主要条款达到一致,自三庆房地产中心开始为祝某存车之时起,保管合同即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是否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三庆房地产中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善尽保管人的职责,保证祝某存放的摩托车不受毁损、灭失。现因三庆房地产中心未能做好小区安全保卫防火工作,以及对车辆存放管理不当,致使发生了车棚失火烧毁祝某摩托车的事件,因此三庆房地产中心应对祝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祝某摩托车被烧毁受到的损失。至于火灾是否由三庆房地产中心引起,并非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亦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祝某购买该车至整车报废的期间仅为三个月零十天,车辆折旧可忽略不计,三庆房地产中心应依祝某购买该车的价款全额赔偿,烧毁后的残车则应归三庆房地产中心所有。
(五)一审定案结论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三庆房地产中心赔偿原告祝某烧毁的摩托车损失9300元,自此款给付之日起,已烧毁的雄狮XS125型摩托车(发动机号为98110113)残车归被告三庆房地产中心所有。
2.驳回原告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被告三庆房地产中心负担。
(六)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三庆房地产中心不服,以摩托车被烧毁的时间非周六、周日,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由祝某自行承担责任。
祝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三庆房地产中心上诉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经审理认为,三庆房地产中心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了从事物业管理经营证书,开始在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泰兴路近营里住宅小区内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即应严格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同祝某就在其管理的小区内存放摩托车事宜达成口头协议,三庆房地产中心收取了祝某之妻代其交纳的存车费并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亦说明三庆房地产中心同意祝某将摩托车存放在经营管理小区内,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故双方口头订立的存车协议有效,应予确认。因三庆房地产中心管理不善加之未对祝某的摩托车确定具体存放地点,致使祝某摩托车烧毁,三庆房地产中心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庆房地产中心主张只同意祝某每周六、周日存放摩托车,其余时间不准存放,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三庆房地产中心不同意赔偿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三庆房地产中心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429元,由上诉人三庆房地产中心负担。
(七)解说
1.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约定
本案中双方均无争议的合同条款仅为三庆房地产中心同意祝某存放摩托车及收取了祝某存车费两项内容,对于存放时间、存放地点等内容,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该法改变了原来对于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严格限制,并规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认定合同无效。因此合同双方因某些条款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产生分歧的纠纷将更为普遍。当合同的非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时,我们可以根据或参照《合同法》的有关原则及规定来确定合同的内容,而不应再一律地认定合同无效。正如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履行时间、履行地点以及各自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不能导致该合同无效,应按该类合同的一般方式加以确认。此类合同的一般履行地点应为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存车棚,履行时间并无特别限制,而三庆房地产中心主张的仅在每周六、日为祝某存车,并由该中心指定存放地点,但三庆房地产中心不能提供相应的并明确约定履行时间、地点的证据佐证,因此应视为双方按一般方式履行。那么,祝某的摩托车在任何时间存放在三庆房地产中心管理的车棚内发生毁损、灭失,三庆房地产中心均属违约。存车人既然按时如数交纳了存车费,保管人就应当采取妥善的措施保证存放车辆的安全。因为三庆房地产中心未设专人看管车棚,又未做好小区安全保卫防火工作,致使火灾发生,烧毁了祝某摩托车,显属三庆房地产中心未履行其保管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合同违约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
祝某基于其摩托车被烧毁的事实,同时享有两个诉讼请求权,即对三庆房地产中心享有的合同违约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引起火灾烧毁其摩托车之人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情形属于广义上的请求权竞合。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并合在一起,或分别行使或择一行使的法律现象。
本案中祝某与三庆房地产中心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三庆房地产中心未尽保管义务,则应对祝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而引起火灾之人因火灾烧毁祝某的摩托车侵犯了祝某的财产所有权,也应对祝某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三庆房地产中心及引起火灾之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均对祝某负有赔偿其全部损失的义务。在二者之间形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祝某可以择其一行使权利。引起火灾之人一时无法查明,祝某对其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得以实现。而对三庆房地产中心行使违约赔偿请求权,则能使其受到的损失及时得到补偿并使这种补偿能够成为现实。故祝某可以同三庆房地产中心行使请求权,而三庆房地产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就三庆房地产中心而言,在对祝某进行赔偿后,还可以向引起火灾之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3.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损益相抵问题
在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原则,获得的赔偿应等于受到的损失。因此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特别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应特别注意损益相抵问题。一般来讲,应从损失中相减的利益主要包括:(1)因物品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2)实物赔偿新旧相抵的利益;(3)原应支出而因损害事实发生免于支出的费用;(4)原本无法获得,因损害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5)将来的赔偿给付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给付中的利息计算。
本案应予考虑的主要有两部分,即车辆的折旧以及尚未灭失的残值。受损物品在灭失前一般均经过了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的使用,权利人因使用获得了利益。如果在赔偿时仍然按受损物品的全部价值赔偿,无形中使受害人不当得利,对加害人来说显失公平。因此在考虑损失时权利人因使用受损以前的物品而获得利益应予以扣减,一般地减除受损物品在受损前的折旧部分。本案中祝某使用毁损摩托车的时间与摩托车的正常使用年限相比极短,使用期间的折旧可以忽略不计。毁损后的残车尚有一定的价值,对于这部分残值也应予扣减,以便使祝某获得的赔偿与受到的损失相等。因此判决三庆房地产中心赔偿祝某摩托车的价值后,可获得该车的残值。
(杨桂军 秦立军)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0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107 - 1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