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某诉天津市三庆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保管合同案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第一钢丝绳厂

贤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民二终字第6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桂军 单位:
1.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约定
本案中双方均无争议的合同条款仅为三庆房地产中心同意祝某存放摩托车及收取了祝某存车费两项内容,对于存放时间、存放地点等内容,双方各执一词,均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这种约定不明的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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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1999)东民初字第781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二中民二终字第655号。
2.案由:保管合同纠纷。
3.诉诉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祝某,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一钢丝绳厂工人。
被告(上诉人):天津市三庆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庆房地产中心”)。
法定代理人:刘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1,该中心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二审):胡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津民。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制宪;审判员:陈文生金文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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