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不服皇姑区卫生事业管理局对孙某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沈阳飞机制造工业集团公司

医政科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1995)皇行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0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廷昌 单位:
本案是一起医疗纠纷,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双方存有争执,尤其鉴定结论不一,更增加了审理这类案件的难度。本案在处理中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必要予以说明。
1.关于医疗事故的分类及其区别。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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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1995)皇行初字第9号。
2.案由:不服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史某,男,40岁,沈阳市人,沈阳飞机制造工业集团公司工人,住沈阳市皇姑区(系死者孙某之子)。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卫生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医政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林;审判员:车永福杨晓红
6.审结时间:19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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