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 单位犯罪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

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

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

芬兰“奥林公司”中国办事处

上海市汉文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刑终字第20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建木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最大的争议就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指派破坏了对方的生产经营,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仅是自然人,排除了单位,在此情况下是否可对单位职工定罪处罚?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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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刑初字第1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刑终字第209号裁定书。
2.案由:破坏生产经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一鸣。
被告人(上诉人):庄某,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7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峰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7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宗龙喜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卢某,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一、二审辩护人:高勇、徐铭,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余某,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芬兰“奥林公司”中国办事处职员。因本案于2007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
一审辩护人:谢佑平上海市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良;审判员:鲁志杰杨林。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杭城;审判员:陈伟明;代理审判员:陈建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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