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6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志芬 单位: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市场经销领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予以销售引发的行政处罚案。争执的焦点是销售者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前提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改前后对销售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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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4)虞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女,1963年3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胡卫国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浙江省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于某、吴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立新;审判员:徐永进王志芬。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丽丽;代理审判员:华全刚陈杭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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