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等169名股东诉绍兴县物资总公司资产清算小组等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案 股东代表诉讼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二初字第2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7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史和新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现代公司制度运作过程中,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对象虽然是公司,但公司在不当行为人的控制下很难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此时,利益受到侵害的最终是公司小股东,在公司怠于诉讼的情况下,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小股东代表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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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绍中民二初字第253号。
2.案由: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沈某,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
169个原告共同推选的代表人为沈某、杨某、姒某、鲁某。
委托代理人:郑金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建章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县物资总公司资产清算小组。
法定代表人:金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航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贤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航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浙江金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和新;代理审判员:袁小梁杨子超
6.审结时间:20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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