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某诉尤某等股东确权案 投资与借款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

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

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

江苏无锡崇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终字第4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正确认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资格是正确地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不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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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3)北民一初字第31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锡民二终字第408号。
2.案由:股东确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过某,男,1960年7月19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工作。
委托代理人:李松峰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某,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工作。
被告:张某,女,1957年6月22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工作。
被告:张某1,男,1973年3月14日生,汉族,在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工作。
被告:(上诉人)无锡市刘谭汽车修配厂(以下简称“修配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澄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尤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庆江苏无锡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少华;审判员:许正平;代理审判员:顾涛。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挺;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蔡丽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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