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行诉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案 保证金 金钱质押“特定化”要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3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6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立新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例中,吴江中行拟就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设立金钱质押而享受优先受偿权,却未遂其意,除与中盛公司之间未有建立质押担保的明确意思表示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其将中盛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用作保证金专户,名为“专户”,实未完成金钱质押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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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1)澄商初字第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商终字第304号判决书。
2.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支行(以下简称吴某中行)。
负责人:钱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伟峰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阴迪卡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卡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青云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沈金锋。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冰;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张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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