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07)青民初字第9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胜敏 单位:
本案是一起无交通事故责任的车主请求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典型案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负责赔偿,该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多年来就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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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07)青民初字第971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陈某,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委托代理人:毛华军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
诉讼代表人: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丽水市丽阳路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丽水营销部),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路877号一楼。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胜敏;审判员:留建飞徐佳靖
6.审结时间: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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