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某物业管理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

上虞市委宣传部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一终字第64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安洁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1.物业管理企业的主体资格问题。
本案原告与中国轻纺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即开发商作为第一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委托行为既是对未出售的自己尚存物业所有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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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4)越民初字第1865号。
二审调解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一终字第640号。
2.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绍兴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胜利大桥边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英、丁继胜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杨某,女,汉族,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职工,住绍兴市越城区。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男,汉族,上虞市委宣传部干部,住绍兴市越城区。系被告之夫。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某,男,汉族,浙江中企建设集团公司职工,住绍兴市越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安洁。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黎帆;审判员:胡云水娄岳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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