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金凤凰提花纺织有限公司诉浙江中意轻纺有限公司无因管理案 无因管理的认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6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沈烨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无因管理案件,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管理人明知是他人的事务,但并非单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是出于避免共同损失的动机时,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1.从法律规定层面上分析: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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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673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567号。
2.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绍兴县金凤凰提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德祥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浙江中意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银华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审判员:王立森黄关水。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伟;审判员:黄信康;代理审判员:方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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