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何某案 企业所得税计算;分包人;鉴定结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3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方艳

徐燕飞

姚瑶

代理律师:

程幸福

姚波

程幸福

盛雅欢

胡元长

陈珊珊

曾章伟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为实际施工人少交发票造成建筑企业所得税的损失如何确定。实践中在实际施工人向建筑企业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时,建筑企业常以实际施工人未提供相应足额发票为由进行抗辩或另提起诉讼,以往法院处理的方式主要为:判决实际施工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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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民初字第27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336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浙江中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程幸福、姚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何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胡元长、陈珊珊,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曾章伟,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何仲琪,系何某父亲。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国峰;人民陪审员:陈美珍、万春霞。
二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艳;代理审判员:徐燕飞、姚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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