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金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一般人格权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一终字第3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章建荣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2年4月21日作出《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63号),但该司法解释对此没有作出很准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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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绍中民一初字第76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一终字第309号。
2.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王水根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楼芝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金某,女,汉族,住诸暨市。
诉讼代理人:王永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建荣;审判员:冯勤某、柴凌凌。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其荣;代理审判员:袁松杰徐燕如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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