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锦纶发展总公司诉卢某等居间合同案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波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

宁波华丰建设公司

杭州星建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

武义县新吐纺织研究所

武义县实验中学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浙经终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9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玉正 单位:
1.本案诉讼的性质。居间行为虽在现实生活中早已存在,但居间合同纠纷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由于法律未对居间行为作专门规定,因此人们对居间的概念很模糊。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只是认为被告介绍行为无效,因无效行为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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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经初字第15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浙经终字第232号。
2.案由:居间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宁波锦纶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松泉宁波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宁波华丰建设公司职工,住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姜丛华杭州星建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某,男,武义县新吐纺织研究所主任,住宁波市,系卢某岳父。
第三人:陈某,女,武义县实验中学教师,住该中学宿舍,系黄某儿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正;审判员:施阿伟;代理审判员:陈士涛。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其荣;审判员:汪功新;代理审判员:金武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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