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成都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纠纷案 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22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2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英文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因物业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他人造成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物管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根据危险控制理论,本案中物管公司对其所管理的小区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更有可能和义务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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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4)武侯民初字第53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2203号。
2.案由:物业管理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成都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10号天嘉大厦6楼。
诉讼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杨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原告杨某之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贵生;人民陪审员:陈金柱裴幼君。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孝忠;审判员:赵英文;代理审判员:任华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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