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西南交通大学其他侵权纠纷案 其他侵权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南交通大学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10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5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玲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传统思想中,总有把孩子交给学校就放心了的观念,孩子在学校的学习、教育、思想由教师来管,由学校负责,哪怕子女已经成年,有的父母仍然抱定“学校经常与家长交换意见,通报子女在学校的情况是学校和教师的教育义务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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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4)金牛民初字第85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1003号。
2.案由:其他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汪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被上诉人):西南交通大学。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周某,校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周某1,西南交通大学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曾祥海。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杨芬;代理审判员:赵玲;代理审判员:张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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