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诉交通银行绍兴分行侵权案 出口押汇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绍兴分公司

四野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

交通银行绍兴分行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法经初字第4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黎帆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1995年2月27日出口押汇申请人为谁?1997年5月23日、1997年5月24日两笔电付款项的受益人为谁?被告将原告的款项擅自扣除是否侵权?
我国银行议付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采用收妥结汇和出口押汇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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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绍中法经初字第411号。
2.案由: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国庆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绍兴分公司经理。
被告:交通银行绍兴分行。
负责人:姚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遵义四野律师事务所(浙江绍兴)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某,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黎帆;审判员:史和新;代理审判员:蒋杰飞
6.审结时间:19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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