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汤某等排除妨碍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

方正实业公司

长江塑料制品厂

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律师事务所

上海梦达影视部

文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民初字第5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民本 单位:
原告李某委托被告汤某购得寿穴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汤某擅自转让,枫泾公墓未经严格审查即变更寿穴户名,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权利。鉴于该寿穴已由他人入葬使用,另行迁葬恢复原状有违我国风俗且不合情理,故李某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难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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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民初字第555号。
2.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1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郑建华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某,方正实业公司工作,住上海市。
被告:汤某,女,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长江塑料制品厂工作,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杨晨上海市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山县枫泾公墓,住所地:金山县枫泾镇新春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郁某,该公墓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庄丽红上海市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某,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上海梦达影视部工作,住上海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福申;审判员:陆伟梅;代理审判员:赵冰清
6.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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