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申报中国大世界基尼斯纪录案
案由:
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闵行第二中学

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民终字第11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冰清 单位:
这是一件诉讼标的十分新颖的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他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发给中国基尼斯记录证书。被告则认为原告没有按照他们所指定的“申报须知”中对申报艺术类中国基尼斯记录的程序,提供专家鉴定和经过鉴定的公证,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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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5)黄民初字第27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5)沪中民终字第1111号。
2.案由:申报中国大世界基尼斯纪录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姚某,男,193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在上海市闵行第二中学工作,住上海市。
诉讼代理人:步一军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方某,该总部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裴福申;代理审判员:赵冰清;人民陪审员:徐福康。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幼菱;代理审判员:徐树良钱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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