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诉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民终字第23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1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子良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在:
1.四川北路店对钱某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1)屈臣氏公司认为其没有对钱某实施侵权行为的理由是:1)店方在让钱某三次进出防盗门,警报器都发生鸣响的情况下,由女保安把她带入办公室进行检查,这属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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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1998)虹民初字第268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民终字第2300号。
2.案由:侵害名誉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女,大学生。
诉讼代理人(一审):丁光华、郭志敏,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郑传本、邵和云,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英国籍),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某,上海市鑫品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超市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翟建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翟建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
负责人:蒋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周某,上海市鑫品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超市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翟建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陶武平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翟建上海市明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修耘;代理审判员:朱晓茜朱琼。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凤英;审判员:张艾;代理审判员:钱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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