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诉扬中市建设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案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02)扬行初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1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雁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所建平顶房是否为非法建筑物,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被告认为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公共通道建造平顶房,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对其作出责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拆除该建筑。原告则认为,他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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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02)扬行初字第12号。
2.案由:不服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戴某,男,1952年8月2日生,汉族,扬中市人,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戴某1,农民,系原告之女。
委托代理人:戴某2,农民,系原告之子。
被告:江苏省扬中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局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城建监察队队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畅泳;审判员:宗鸣;代理审判员:丁书云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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