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钦南区人民法院违法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由:
违法保全赔偿
法官解说
1.本案中,鉴于文化装饰公司已终止,法院变更该公司的原出资人苏某为赔偿请求人。
2.虽然钦南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2日作出(1994)钦南法裁字第118号民事裁定,该裁定书的形式不符合诉前保全的格式,但不是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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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1)钦法委赔字第6号。
2.案由:违法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苏某,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原钦州市文化装饰公司经理。
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200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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