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不服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案 被诉行为存在多处违法时如何审查
案由:
违法保全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8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一审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其中除第(一)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判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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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行初字第18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841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苏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法定代表人韩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洁,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丽;人民陪审员:周海燕;人民陪审员:杨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助理审判员:赵锋;助理审判员:黄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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